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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起正式认可和执行内地婚姻家庭民事案判决

  避免重复起诉,节省时间费用,便利跨境婚姻当事方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官网发布的信息,香港特区政府制定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15日生效。自此,香港正式认可和执行内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承认内地离婚证。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受访表示,《条例》的实施能够避免跨境婚姻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诉累,为当事人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能有效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利益,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助上一臂之力。

  背景:打跨境离婚官司多有不便

  内地和香港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近年来,内地与香港联系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保持着相当规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今年1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在香港登记的涉及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婚姻共有65726件。

  在跨境婚姻中,当事人往往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且婚姻双方在两地的流动性比较大。由于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不同,跨境婚姻当事人可能涉及重复起诉等问题,从而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林某兴与周某荣等监护权案就是一个典型。

  香港居民林某兴1989年与案外人周某华结婚,生育两个孩子(均为香港居民)。2002年,周某华将两个孩子由香港带到重庆,将孩子交由本案被告周某荣(即周某华之父)、周某卫(即周某华之妹)抚养。

  2004年,香港法院判令林某兴取得两个孩子的管养权,并解除林某兴与周某华的婚姻关系。随后,林某兴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申请认可香港法院作出的管养权命令。

  经一审、二审,法院裁判认为,在内地与香港就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事宜未达成协议前,人民法院对于林某兴申请认可香港法院命令效力的申请不予受理,但林某兴就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向内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并确认被告周某荣侵犯了原告林某兴的监护权。同样,根据香港法律相关规定,香港法院曾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规定,以个案方式认可内地诉讼离婚效力,但离婚判决所涉财产部分,因缺乏认可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也只能由当事人一方向香港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内地法律的规定,内地法院只能通过个案方式认可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且仅限于认可离婚判令中有关离婚的效力,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只能另诉。

  为促进香港特区与内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家庭事宜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涵盖各类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赡养(对应内地的“扶养”“抚养”概念)令、管养(内地称作“监护”)令等;以及内地法院作出关于离婚、婚姻无效、扶养配偶、抚养子女等的判决。

  为了在香港实施《安排》,香港特区政府制定《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2021年5月,香港立法会通过《条例》。《条例》及相关法院规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

  要点:香港今后承认内地离婚证

  《条例》共5部,主要内容包括:香港区域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婚姻家庭民事判决、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便利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

  关于香港区域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条例》第2部规定,如某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并且已在内地生效,则该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登记令,登记该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或登记该判决中的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指明命令。这些指明命令包括关乎子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的命令、批准离婚的命令和撤销婚姻的命令,以及关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的扶养,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等。法庭如信纳(即相信和采纳)申请符合有关要求,可批准登记指明命令。此外,另一方也可以在指定限期内向法庭申请将登记作废。当作废申请的限期届满,或作废申请了结后,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已登记的指明命令。

  关于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条例》第3部规定,如某内地离婚证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出的,该证所指明的离婚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命令承认该证。区域法院如信纳某内地离婚证在内地有效,可就该证提出的前述申请,命令承认该证。如果某内地离婚证按照内地法律经过了公证,则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该证须推定为在内地有效。如果区域法院根据前述规定作出命令承认某内地离婚证,该证所指明的离婚的一方(申请承认的一方除外),可在指明的限期内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将该命令作废,申请作废的理由有:该证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该证属无效或承认该证则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关于便利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根据《条例》第4部的规定,对于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由有关香港法院发出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有关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以便利当事人依据《安排》寻求内地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有关判决。

  影响:丰富了“一国两制”实践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此前撰文说,《条例》将惠及跨境婚姻各方及他们的子女。借着订立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机制,使当事人可以就内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及家庭民事案件判决,向香港法院寻求承认和强制执行,减少在香港和内地同时提出离婚及相关法律程序的需要,也可以减轻离婚对双方及其子女造成的影响。

  郑若骅表示,女性通常是离婚案件中获得赡养费的一方,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也大多是女性。《条例》涵盖赡养费的命令和家庭暴力情况下的保护令,将有助处理相关问题和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并减轻她们的情绪压力。此外,在《条例》的新机制下,一旦有儿童在香港被一方父母不当地迁移到或扣留在内地的情况,另一方可根据香港法院作出的相关命令,寻求内地法院协助交还或交付。

  在深圳工作的香港居民陈升受访认为,《条例》的生效实施丰富了“一国两制”实践,有利于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链接:

  内地与香港已签署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

  香港回归25年来,内地和香港在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方面共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涵盖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等内容,司法协助基本实现对民商事领域的覆盖。

  编辑: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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